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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会计继续教育-代理代办中

2023-11-05 16:53:36【会计继续教育代理】人已围观

简介认真经营好自己,不断磨砺、充实自己,保持积极向上的心态,永不言弃,越挫越勇。成功,其实离我们并不遥远。2023年会计继续教育已经开始啦!不做会计继续教育,影响工作,影响考试,影响加薪,影响评选~ 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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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经营好自己,不断磨砺、充实自己,保持积极向上的心态,永不言弃,越挫越勇。成功,其实离我们并不遥远。

2023年会计继续教育已经开始啦!不做会计继续教育,影响工作,影响考试,影响加薪,影响评选~    请会计人员尽快参加本年的继续教育课程学习

一、报名北京市2023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提供:

姓名 手机号 身份证号      

办理添加微信: WSS1859宋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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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继续教育,是指对正从事会计工作和已取得或受聘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会计人员进行以提高政治思想素质、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为目标,使之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再培训、再教育。

对于财会人员来说,继续教育是我们每年都要关注的事,但每年都有人因为没有完成继续教育而影响个人考核、职称考试等事情。继续教育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会计人员需要进行继续教育,继续教育的方式是国家的财政部门所规定的,是财政部门对于会计从业人员的一种审核方式。

财政部发布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显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均需要参加继续教育。

根据此规定可以知道:已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包括初级、中级会计职称和高级会计职称),或无会计证书但从事会计工作,就必须参加继续教育。

并且《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中明确指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因此,大多数地区对于初级会计证继续教育学分要求需要学员修满90学分。



什么人需要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根据财政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需要参加会计继续教育。


会计人员需要从何时开始参加会计继续教育?

根据财政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


参加继续教育需要取得多少学分?

根据财政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参加继续教育是否需要进行信息采集?

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前应先完成信息采集,未采集人员无法进行继续教育学习和学分登记。


如何进行信息采集?


会计人员登录中央国家机关会计网,点击“人员管理-个人信息管理入口”,按照要求注册并填写基本信息,进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各单位逐级审核通过后,信息采集成功,方可参加继续教育。

参加继续教育的方式有哪些?学分如何折算?

继续教育学习形式和学分折算标准如下。

(一)本年度以下形式继续教育培训,按照每学时3学分,每天培训不超过18学分进行折算。

1.参加国管局登记的培训机构组织的网络培训或面授培训;

2.参加各单位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3.参加财政部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

4.参加国管局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

5.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培训。


(二)本年度以下形式继续教育,按照相应标准进行学分折算。

1.参加财政部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选拔考试并被录取,折算为90学分;

2.参加国管局组织的中央国家机关会计领军人才选拔考试并被录取,折算为90学分;

3.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国内会计相关考试和ACCA等国际同等水平会计职业资格相关考试,每通过一科,折算为90学分;

4.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者考核的,折算为90学分;

5.参加财政部、国管局以及其他一级主管单位组织的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为10学分;

6.参加财政部、国管局以及其他一级主管单位组织的会计类知识竞赛并获得奖项,折算为90学分;

7.独立承担财政部、国管局或者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折算为90学分,其他参与人每人折算为60学分;

8.参加全国性行业会计学会举办的论文评选活动并获得表彰,折算为90学分;

9.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

10.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


会计人员怎样进行网络继续教育学习?

1.登录中央国家机关会计网,点击“继续教育-学习入口”进入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

2.在继续教育管理系统内点击“网络培训”,根据需要选择培训年度、等级和培训机构,完成报名。

3.进入培训机构页面进行缴费和学习,学习完成后需进行课程评价和管理评价。

4.在完成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习后,需进行线上考试。

5.考试通过后,继续教育管理系统为学员自动登记学分。


会计人员怎样在网上进行缴费或者退费?

会计人员参加网络培训,可进入对应的培训机构进行缴费或者退费,网络培训缴费在报名时通过网上支付系统一次性付给选择的培训机构。会计人员参加面授培训,请在线下培训时完成缴费。

网络培训听课时遇到问题怎么办?

会计人员参加网络培训,听课时遇到学习问题或课程无法播放的问题,可联系对应培训机构的客服进行解决。


会计人员怎样进行面授学习

1.登录中央国家机关会计网,点击“继续教育-学习入口”进入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

2.在继续教育管理系统内点击“面授培训”,根据需要选择培训机构、期次,完成报名。

3.报名成功后,线下缴费、参加培训,进行课程评价和管理评价。

4.完成学习和评价后,培训机构为学员登记学分。

什么是课程评价和管理评价?是否必须完成相应评价才能获得继续教育学分?

为加强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课程质量管理,会计人员参加培训机构组织的网络培训或面授培训,需要完成课程评价和管理评价,才能登记继续教育学分。课程评价是针对每门课程开展的评价,管理评价是针对培训机构的组织管理情况开展的评价。



如何进行继续教育学分登记?

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应当采用以下方式:

1.会计人员参加网络培训,在完成评价和考试后,由继续教育管理系统自动登记学分;参加面授培训,在完成评价和考试后,由培训机构进行确认,继续教育管理系统自动登记学分。

2.会计人员参加各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由各单位将相关材料发送至指定邮箱(ggjkjc@163.com),国管局审核后登记学分。

3.会计人员参加国管局组织的高端人才培训和会计相关考试,国管局直接办理学分登记。

4.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上述方式以外其他形式的,应当登录中央国家机关会计网,点击“继续教育-学习入口”,进入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点击“学分折算”,选择折算方式并按要求上传证明材料,国管局审核后登记学分。


如何进行学分折算?

会计人员通过会计相关考试,参加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高端人才培训、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及会计类专业会议,发表会计类论文、承担会计类研究课题、出版会计类书籍等,视同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可申请办理学分折算。

学分折算流程:登陆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点击“学分折算”,选择折算方式并按要求上传证明材料。


继续教育学分登记证明材料有哪些?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学习形式、学分标准、学分登记方式及有关证明材料参见《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登记表》。此表可在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在线下载栏目进行下载。

如何查询继续教育学分?

会计人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查询继续教育学分:

1.登录中央国家机关会计网,点击“人员管理-个人信息管理入口”进入会计人员管理系统,点击“继续教育”进行查询。

2.登录中央国家机关会计网,点击“继续教育-学习入口”进入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点击“学分查询”进行查询。

3.登录中央国家机关会计网,点击“继续教育-查询入口”进行查询(暂未开通)。


会计人员必须参加继续教育吗?

根据财政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会计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

参加国管局组织开展的高级和正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须完成近5个年度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2023年会计人员开展继续教育的通知


京财会〔2023〕81号

市属各单位、各区财政局、燕山财政分局、经济开发区财政审计局、各培训机构: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促进我市会计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会计人员业务素质水平,根据财政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和我市《关于印发〈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京财会〔2020〕190号),现将2023年北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会计人员(不包括在京的中央单位会计人员):

(一)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级、中级、高级和正高级)的人员;
    (二)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二、继续教育内容与形式

(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会计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会计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专业科目请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2022年版)〉的通知》(财会〔2022〕35号)执行。

(二)会计人员可自行选择以下几种继续教育学习方式。

1.参加公示在“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中”的社会培训机构进行网络或者面授课程学习;

2.参加具备培训条件的市、区主管部门(总公司)组织的各项专业培训学习;

3.参加财政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办的各类会计专业及公需科目相关培训;

4.参加北京市财政局组织的会计人员知识竞赛等活动;

5.其他可折算继续教育学分的方式。

三、继续教育学分管理

(一)本市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2023年度继续教育形式及学分计量标准:

1.参加符合条件并公示在北京市财政局官网上的社会培训机构或者用人单位承办的继续教育:参加面授继续教育的,每天折算10学分;参加网上学习继续教育的每学时折算1学分。

2.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的;参加全国税务师考试,通过《财务与会计》科目的;参加全国资产评估师考试,通过《资产评估相关知识》科目的,可折算考试通过当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90学分。

3.参加北京市会计专业高级、正高级技术资格评审并通过的,可折算评审通过当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90学分。

4.参加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为10学分。

5.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会计类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可折算继续教育90学分。

6.参加财政部、北京市财政局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的学员,每年学习成果可折算继续教育90学分。

7.独立承担财政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折算为90学分,其他参与人每人折算为60学分。

8.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

9.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

(二)因受疫情影响,为妥善做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请未按时完成2021年、2022年度继续教育学习的会计人员,在2023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完成补学。学习形式为参加教育培训、当年个人考试合格成绩折算等。自2024年开始,会计人员应按规定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学习,过期不再给予办理补学手续。

四、继续教育学分登记

(一)由用人单位组织或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公示在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承办的继续教育,由用人单位或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分别向市、区财政部门申请在会计人员管理系统登记学分。

(二)折算继续教育学分的,由会计人员自行登录“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继续教育”模块申请学分登记并提供相关材料(如:成绩合格单、职称证书等)提交给所在区财政局审核。

(三)参加市、区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相关会议、培训、考试、研修班分别由市、区财政部门登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学分。

五、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操作流程

(一)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跨省调转工作按照《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开展会计人员信息跨省调转工作的通知》(京财会〔2021〕2201号)全年均可进行,采集和调转请登录北京市财政局官网—热点服务事项—个人办事—“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fwxt.czj.beijing.gov.cn/kjcyrygl)注册用户名并填写基本信息,进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

(二)已经在“会计人员管理系统”信息采集过的会计人员(无需再进行信息采集),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身份证号和手机号未在其他部门系统注册过的会计人员,可直接使用已注册的信息采集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并进行继续教育学习。

2.身份证号已在其他部门系统注册过并已导入认证平台的会计人员,可使用在其他部门系统中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并进行继续教育学习。

3.身份证号未注册过,但手机号已在其他部门系统注册过的会计人员,需要通过统一认证平台实名注册后即可正常使用。

会计人员若无法正常登录系统,可联系技术支持人员帮助,咨询电话:400-056-0066(工作日:9:00—18:00)。

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的技术方面问题,可电话咨询:010-62056922(工作日:9:00—17:00)。

六、查询继续教育记录

(一)查询2017年以前年度继续教育记录。在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登录页面,点击屏幕下方“继续教育”模块—“2017年以前继续教育记录”。填写身份证号及验证码即可查询。

(二)查询2018-2022年度继续教育记录。在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登录页面,点击屏幕下方“继续教育”模块—“继续教育记录”。填写身份证号及验证码即可查询。

七、其他事项

(一)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

(二)原在北京市单位工作,现已调入在京中央单位、外省市工作的会计人员,应在国管局或在外省市工作地参加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原在在京中央单位或外省市工作的会计人员,现已调入北京市单位工作的会计人员,应尽快调入北京市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参加继续教育。

(三)继续教育时间:本年度及补学学习期间为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并成功导入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对于通过北京市高级、正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会计人员可通过提交职称证书,对于通过会计初级、中级职称考试、全国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资产评估师考试成绩折算学分的会计人员可通过提交成绩单,于次年3月31日前折算上年学分。

(四)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宣传贯彻新〈会计法〉有关工作的通知》(财会〔2017〕27号)规定,自新《会计法》施行之日起,取消会计从业资格(会计证)认定。省级财政部门不再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认定以及考试、证书核发和换发、调转登记等工作。

特此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2023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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